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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13年5月14日死亡,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張○○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514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