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之
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113年5月14日死亡,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經查,被繼承人之其他
利害關係人張○○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514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