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
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巷0○00號)於113年11月3日死亡,聲請人即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