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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號)於113年11月1日死亡,聲請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