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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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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