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