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戊○○
丁○○
丙○○
乙○○
甲○○
一、上
聲請人對被
繼承人己○○聲請
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