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7號
一、上列
聲請人對被
繼承人乙○○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