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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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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