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繼補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
聲請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乃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