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
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收養人王瑛收養被收養人A01為養女,收養人
嗣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死亡,聲請人欲依民法第1080條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據其提出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等件在卷
可稽;
惟本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經本院於114年12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起20日內補正:㈠請敘明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原因為何?㈡聲請人、聲請人生父母、養父母、本家及養家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本件
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以及其對於本件終止收養之意見如何?若亦同意,請提出其同意書供本院
參酌。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
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19日表示會儘速補正相關文件,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從而,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終止收養之真意?是否已得本家父母或兄弟姊妹之同意?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本院均無從審認,依上開說明,則本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