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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養聲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王瑛收養被收養人A01為養女,收養人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死亡,聲請人欲依民法第1080條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本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經本院於114年12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起20日內補正:㈠請敘明本件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原因為何?㈡聲請人、聲請人生父母、養父母、本家及養家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本件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以及其對於本件終止收養之意見如何?若亦同意,請提出其同意書供本院參酌。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19日表示會儘速補正相關文件,然聲請人今仍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人是否確有終止收養之真意?是否已得本家父母或兄弟姊妹之同意?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本院均無從審認,依上開說明,則本件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