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恩綺
李東銘
被代位人 吳○○
被 告 吳○○
陳吳○○
林吳○○
洪吳○○
吳○○
林○○
林○○
林○○
陳林○○
林○○
蘇○○
唐蘇○○
吳蘇○○
吳○○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吳○○
被 告 林○○
林○○
林○○
林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9中關於「陳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013」。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