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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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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繼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03  



被  上訴
即  被  告  A05  

            A09  

            A06  


            A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又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千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及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兩造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A03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A10持被繼承人A001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所立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遺贈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侵害上訴人之特留分類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請求被上訴人A10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4年3月12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A001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本院認系爭遺囑侵害上訴人之特留分,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並無理由,判命被上訴人A10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3月12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主文第2項廢棄。㈡兩造就被繼承人A001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予分割如該表「A03主張分割方法之備位聲明」欄所示。足認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之目的係請求法院分割被繼承人A001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則其上訴利益自應就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價額,依上訴人特留分及應繼分比例,計算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1,582元(詳附表一備註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3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應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
A03主張分割方法(新臺幣)
先位聲明
備位聲明
1
土地
高雄市○○區○里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平方公尺)
全部/17萬800元
A03、A05各依2分之1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取得
2
土地
高雄市○○區○里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平方公尺)
全部/145萬1,800元
A10單獨取得,但應給付A0330萬4,815元
由A03按其特留分比例8分之1分割取得
3
存款
大社郵局
1萬2,605元
A03、A05各取得2分之1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
4
存款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24元
A05單獨取得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
5
其他
死前贈與(113年8月27日轉匯)
128萬6,000元
A09、A06各取得2分之1
於扣除醫療費後剩餘90萬9,846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
6
其他
死前贈與(113年8月27日電匯A06)
25萬1,000元
A06單獨取得
說明:(新臺幣)
①編號2所示遺產價額為145萬1,800元,依附表二所示特留分比例分割,A03可分得之遺產價額為18萬1,475元(計算式:1,451,800×1/8=181,475)。
②編號1、3至6所示遺產總額合計為172萬429元,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A03可分得之遺產價額為43萬107元(計算式:1,720,429×1/4=430,107,小數點以下4捨5入)。
⑬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1萬1,582元(計算式:181,475+430,107=611,582)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特留分比例
1
A05
4分之1
8分之1
2
A03
4分之1
8分之1
3
A09
4分之1
8分之1
4
A06
4分之1
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