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上列
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聲請參加訴訟,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就原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丙○○、甲○○、丁○○、乙○○、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
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