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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原告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甲○○、丁○○、乙○○、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