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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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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楊紋卉  
被      告  OOO  

            OOO  

            OOO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OOO  

兼  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OOO  


被 代 位人
即受告知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所附「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所附附表一編號1至3財產所在地或名稱欄「前鋒段194地號」、「前鋒段194-6地號」、「前鋒段1045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前峰段194地號」、「前峰段194-6地號」、「前峰段1045建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