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A06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A05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中關於返還代墊
扶養費部分聲明不服,依
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項之規定,應
適用該家事
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迄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