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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乙○○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3,915元【計算式:24,069,576元×1/5(被代位人乙○○之應繼分比例)=4,813,915,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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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新台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964.74㎡,權利範圍全部)
11,497,746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948㎡,權利範圍全部)
2,275,2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490㎡,權利範圍全部)
4,980,00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5.53㎡,權利範圍3/10)
141,610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8.05㎡,權利範圍3/10)
97,07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3.1㎡,權利範圍3/10)
135,405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8.14㎡,權利範圍3/10)
20,740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152.91㎡,權利範圍203/15291)
17,255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567.1㎡,權利範圍全部)
4,820,350元
10
建物
門牌號碼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84,200元
總計:24,069,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