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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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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乙○○、丙○○等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合計新臺幣(下同)1,475,507元。依上開說明,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1,836(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2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360)
23,655
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2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360)
94,620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387,600
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96,900
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地號(面積249.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
209,224
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81.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
231,171 
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6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
45,518
8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1,419 
9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59,943
1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岡山郵局
27,412
11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45,635
12
存款
岡山區農會
1,318 
13
存款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200,000
14
存款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8,000股
270,000
15
機車
車號 000-0000
15,000
合    計
1,47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