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間請求大陸地區
離婚判決認可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