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丙○○○
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乙○○為
監護宣告事件,
聲請人丙○○○等2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丙○○○等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