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另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整體、一次性之分割,
非以遺產中各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
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並非各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
二、
本件原告代位
債務人甲○○○訴請分割遺產,然未依
上開規定列明債務人甲○○○之被
繼承人及被
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人,亦未列明被繼承人之完整遺產,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或財產清冊。
㈣原告應依
前揭資料更正全體
被告之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更正聲明,計算被告之
應繼分比例分別為何。此外,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