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5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精神撫慰金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精神上
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性質上應屬財產權訴訟,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3萬6,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