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A002
A18
A19
A20
A07
A08
A09
A10
A11
A12
A13
A14
A15
上列原告代位
債務人即
繼承人A016起訴,對上列
被告即被
繼承人A001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01之遺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01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A016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繼承A001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783,093元,被代位人之
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182元(計算式:4,783,093元×1/6=797,1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
兩造對
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
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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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區○○段000○號房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