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03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3  

            A04  


上列原告與被告A03等2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A03等2人均為被繼承人李定源之繼承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李定源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0,018,541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2,504,635元(計算式:10,018,541元×原告之應繼分為1/4=2,504,6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4,63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0)
2,156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8,702元
3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18,359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郵局(00000000000000)
9,722元
5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前鎮中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100元
6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0000)
343,692元
7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大昌分行(0000000000000000)
2元
8
存款
凱基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
3,008元
9
債權
華南銀行
64,340元
10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光洋科(原告誤載為光陽科,更正之)365股
13,870元
11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漢翔3,000股
154,800元
12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研勤10,973股
151,976元
13
投資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國璽幹細胞3,000股
101,130元
14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華固4股
383元
15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耕興1股
229元
16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佶優250股
5,650元
17
投資
台新證券左楠分公司中探針94股
3,783元
18
投資
長泓能源(原告誤載為長泓能元,更正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股
5,207元
19
其他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961,532元
20
其他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2,288,000元
21
其他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425,600元
22
其他
高雄市○○區鎮○路0巷00○0號
56,300元
23
其他
民國112年11月24日匯入A04台灣企銀帳戶
2,000,000元
24
其他
112年12月25日匯入A04台灣企銀帳戶
1,000,000元
25
其他
113年1月3日提領現金,113年4月3日匯入A04郵局帳戶。
560,000元
26
其他
112年12月21日、113年1月6日、113年1月10日提領現金,113年4月3日匯入A04帳戶。
1,340,000元
27
其他
112年12月25日匯入A04台灣企銀帳戶
500,000元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10,018,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