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830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
被告A02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
保險利益,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2646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 |
| 三商美邦人壽二十年繳費真平安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 |
| 三商美邦人壽二十年繳費金健康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 | |
| | |
說明:上述編號1至2價額,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計算至民國114年12月23日之解約金 所載價額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