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A02
兼上一人
黃大中律師
陳韋誠律師
相 對 人 A04
吳存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因有脫漏,茲補充裁定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應補充主文第三項「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此規定於非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均有準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即明。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所為裁定主文,就程序費用負擔部分漏未裁定
,聲請人聲請就該部分予以補充裁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本院爰就上開漏未裁定部分,予以補充裁定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