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6-5/17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即                     
兒      童  甲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將兒童甲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延長安置至同年4月17日止。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即兒童甲(甫出生一個多月)遭其生母乙、生父丙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11時許獨留於旅館房間,直到旅館人員發現並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聯繫上乙、丙;又乙、丙均未滿20歲,工作及家人支援系統均不穩定,先緊急安置甲之後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再經多次延長安置,最後一次係聲請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796號裁准延長安置甲至114年1月17日。然本次安置期間社工與乙聯繫管道依舊不暢通,乙對社工詢問是否要探視兒少之訊息無回應,且其實際居所不詳;至於丙雖已簽署家庭處遇計畫,然丙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完成,且經濟狀況尚不穩定,亦不合親自照顧甲,請求准予聲請人自114年1月18日起至同年4月17日止延長安置甲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戶籍資料、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96號裁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個案彙整報告等為據,信屬實。審酌乙與社工溝通不順暢,對於社工詢問是否探視兒少之訊息無回應,且本院亦電聯不上乙,佐以本院從未收到乙主動來電或具狀表示對於現狀(即社會局每三個月聲請一次延長安置)應如何改變,消極以對之態度益證其心態不夠成熟,本院自無可能讓其親自養育甲。又丙雖已於113年6月23日簽署家庭處遇計畫,然尚未履行完畢,成效尚待觀察,且丙有無固定住居所、自身經濟能力是否足已負擔相關甲之養育費用,而替代目前由祖父母代為照顧甲之狀態,亦不明確,綜此認現階段丙亦不適合親自照顧甲,為維護甲之最佳利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併知由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