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030號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丁 同上
戊 同上
相 對 人 己 同上
庚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乙、丙、丁、戊准予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5年3月19日止。
理 由
(一)
相對人己為兒童甲、乙、丙、丁、戊(下稱5人)之母,相對人庚為甲、乙之繼父,丙、丁、戊之生父,己主訴甲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晚間洗澡時遭熱水燙傷,然己以經濟狀況不佳、未帶甲健保卡為由,未立即送醫,經醫院評估甲受有大面積二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3%)、面部瘀青及身體有多處新舊傷勢,己始坦承徒手捏臉等施暴情事;另甲於12月17日主訴曾遭庚性侵害及使用熱水澆淋身體進行管教,驗傷結果甲之處女膜有陳舊性撕裂傷,評估己對甲遭庚之嚴重身心虐待並未制止,於113年12月17日將5人安置,並獲
鈞院准予安置至今。案家母系親屬多居於外縣市,有意關心5人,經訪視後評估親屬雖有照顧意願,但居住環境及經濟狀況皆不佳,故暫不
適合交付親屬安置照顧。案家父系親屬經聯繫,態度抗拒不願提供協助,亦無意願照顧受安置人;另有尋找甲、乙之生父,其有意願照顧乙,且經評估經濟狀況及親職功能尚可,
惟其與乙約4年未見,後續安排親子會面,評估是否適合交付照顧。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於114年2月20日對己、庚提起公訴,本府於同年月17日提起獨立告訴,已、庚於114年3月中旬結束羈押,
本案於114年9月17日、11月19日進行審判程序,然庚皆未到庭,現聯繫困難。本府前協助5人聲請保護令維護安全,惟己、庚皆未配合執行保護令加害人處遇計畫。因己、庚司法案件尚未判決,5人無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為其等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少
表達意願書、家庭處遇計畫、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42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己、庚之意見,庚無意見,已則未獲其回應,有114年12月4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庚對甲涉嫌虐待,己未能保護制止,不適合照顧5人,現無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依其等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