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兒 童 丙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丙 同上
乙 同上
兒童丙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5月24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丙、乙為丙父母,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間將甫出生之丙交由未成年人照顧,經聲請人緊急安置。評估相對人親職功能不佳,難以提供丙安全妥
適成長環境,經113年12月13日重大決策會議決議,朝停親選監並
出養丙之方向續處,為確保丙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有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丙及乙之自願出養自白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55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丙、乙
本件安置之意見,均稱同意出養丙,對延長安置無意見,有114年1月14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丙、乙無法提供丙穩定生活,依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