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60號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住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199號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乙、丙准予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丁為兒童甲、乙、丙(下稱3人)之母,丁家居住環境髒亂,影響甲、乙之健康及安全成長,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將甲、乙安置,甲、乙之胞弟丙亦於同年6月14日受安置至今,並經
鈞院准予將丙併案審理。丁於處遇
期間工作不穩定,薪資微薄,難以滿足自身需求,丁維繫親情態度消極,評估丁無法提供3人穩定之生活品質,丁之親屬多為年長或身心障礙者,丁近期涉及洗錢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恐將入監服刑,為確保3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98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丁
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丁表示同意,有114年8月6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丁生活經濟均不穩定,無法照顧3人,配合處遇計畫態度消極,且無合
適親屬可擔任替代照顧者,目前因涉及洗錢罪審理中,依3人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