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76號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1月2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乙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遭警方以疑似毒品現行犯帶回偵訊,甲之父丙目前入監服刑,外祖父過世,外祖母現住於安養院,聲請人於113年11月22日將甲緊急安置,獲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8月24日。甲、乙於114年3月之毛髮檢測均有毒品反應,評估乙、丙現階段無法妥
適照顧甲,甲目前為親屬安置,為確保甲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382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延長安置之意見,
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8月14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甲目前安置於祖母家,受妥適照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