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32號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2月4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乙為甲之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間接獲甲胞弟之獨留通報,後續提供多項資源轉介、
親職教育輔導,並申請弱勢兒少生活補助及教育補助等,
惟乙以諸多理由拒絕增強親職知能。甲胞弟於113年10月17日因遭乙獨留受安置,甲於114年5月26日至29日間,因未告知乙取用家中食物食用,遭乙責打成傷,在甲哭泣之際,乙以雙手勒掐甲頸脖,乙因擔憂傷勢遭通報,未讓甲到校,聲請人於114年6月2日將甲緊急安置,獲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9月4日。甲受安置以來,社工多次提醒乙會面探視,然乙從未配合,社工多次邀約乙簽屬家庭處遇計畫,乙均未回應,
關係人丙即甲之母已另組家庭,無足夠經濟與照顧能量接回甲,為甲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68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審酌乙對甲有過度管教致傷情形,對於社工提醒訪視及簽屬家庭處遇計畫均態度消極,且尚未執行親職教育,甲無
適當親屬可提供照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