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43號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2月13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兒童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通報遭其母乙獨留於小客車副駕駛座上,社政調查初期乙態度防備,隱匿
住所且約訪困難,於11月12日透過警政協尋後訪視甲及乙,社工觀察甲身形過於瘦小、營養不良;甲於113年11月29日檢驗出先天性梅毒,為乙垂直感染所致,評估乙照顧知能嚴重不足,遂於113年12月11日緊急安置甲,獲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9月13日止。乙於甲安置後仍態度消極,於114年5月1日因詐欺案件入監,尚未接受
親職教育輔導,無其他親屬可照顧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護字第448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安置之意見,
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9月4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乙疏忽照顧甲之情節嚴重,親職能力不佳,於114年5月1日入監服刑,無
適當親屬可照顧甲,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