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A01
宣告A01(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A01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失蹤人A01於民國48年11月13日將戶籍遷入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後即未再異動,後行方不明,經高雄○○○○○○○○111年5月6日通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音訊杳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獲准,並依法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高雄○○○○○○○○○115年1月9日高市鼓戶字第11570019600號函、失蹤人戶籍資料、114年年滿80歲以上行方不明清冊、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殯葬設施使用、社會局安置紀錄、失蹤人口資料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明細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健保就醫紀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項給付、社會福利津貼、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給付、老農津貼給付、公教退撫給與及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等件為證,
足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復
參以上開高雄○○○○○○○○○函稱A01係行方不明人口,且無其他家屬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資料等情。從而,堪認A01於111年5月6日失蹤,而A01係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時為101歲,故計算至114年5月6日止,失蹤屆滿3年,且經本院於115年4月8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依前開規定,自應推定A01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失蹤人死亡宣告,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