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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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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失  蹤  人  A003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A003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家事聲請狀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如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債權人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而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係以失蹤人A003為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A02之子,A02於昭和15年(民國29年)2月10日行蹤不明,之後即無其他戶籍資料可供查詢,其長男A003亦於同日行蹤不明。聲請人就前述共有土地欲聲請法院分割共有物,聲請人與A02為係前述土地之共有人,而A003為A02之長男,可能對A02有繼承權,聲請人基於共有土地合法使用與利益分配之目的,對於A003之存歿具有合法之利害關係等語,無見。然依聲請人所述,目前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仍為A02,A003僅為A02之可能繼承人(仍須A02死亡時A003仍在世始有繼承權可言),又A02部分另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然在A02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前,A003尚未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是以A003之生死不明狀態,目前尚未直接影響聲請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可見聲請人對A003目前尚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無從認定認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而得為本件聲請,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至A02倘經本院宣告死亡確定後,聲請人得否再就A003部分聲請死亡宣告,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件:家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