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參衛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強制住院
宣 示 筆 錄
 聲請人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相對人 A06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參衛字第6號聲請強制住院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不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
參  審  員   陳高欽
參  審  員   林坤典
書  記  官   周紋君
通      譯   陳正垣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主文並告以裁定理由之要旨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
狀之法院,並知將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記載於後:
 主  文
相對人A06應予強制住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二、理由要旨:
(一)相對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
   療之必要,因拒絕接受,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即聲請人於
   115年8月13日予以緊急安置,並於115年8月14日交由二位
   指定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其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
   必要,相對人則對於鑑定結果拒絕接受。
(二)又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且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
   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精
   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之
   行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59條第4項規定聲請許可強
   制住院為有理由。
審判長諭知法院裁定書以本筆錄代之,並於當庭告知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或嚴重病人時生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本裁定不服
,得於宣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並將補正裁
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周紋君
            參 審 員 陳高欽
            參 審 員 林坤典
            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除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外,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