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筆 錄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參衛字第6號聲請強制住院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不公開宣示
裁定,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
參 審 員 陳高欽
參 審 員 林坤典
書 記 官 周紋君
通 譯 陳正垣
法官起立朗讀
主文並告以裁定理由之
要旨、
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
主 文
相對人A06應予強制住院。
事實及理由要旨
二、理由要旨:
(一)相對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
療之必要,因拒絕接受,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即聲請人於
115年8月13日
予以緊急安置,並於115年8月14日交由二位
指定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其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
必要,相對人則對於鑑定結果拒絕接受。
(二)又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且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
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精
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之
行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59條第4項規定聲請許可強
制住院為有理由。
審判長諭知法院裁定書以本筆錄代之,並於當庭告知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或嚴重病人時生效。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如對本裁定不服
,得於宣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並將補正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參 審 員 陳高欽
參 審 員 林坤典
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除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外,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