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催字第97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繼承人A1(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7年4月3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
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
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4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
嗣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
司繼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
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