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監宣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秀騰
理 由
一、
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受監護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
前揭法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亦
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職是之故,聲請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如受監護人已死亡,即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法院即應予駁回,毋庸選任,此應為當然之解釋。
二、
經查,受監護人A002已於民國115年6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乙紙在卷
足憑,則受監護人已死亡,即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