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監宣字第15號
聲 請 人 A01
之 人 A02
理 由
一、
按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
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A02居住於臺南市,此有
戶籍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憑。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