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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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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A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114年7月1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有高雄○○○○○○○○115年6月22日高市鎮○○○00000000000號函附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