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仲佐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
繼承人A02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以民國115年1月26日115年度司繼補字第1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
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而
上開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暨答詢表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