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2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朱○𦵴  

法定代理人  黃○婷  

            朱○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5(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0○0號)於114年11月19日死亡,聲請人A001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於115年4月13日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4年11月19日死亡,聲請人A001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被繼承人尚有子女黃○貅經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194號裁定駁回其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參酌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女輩繼承人即關係人黃○貅既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則難謂次親等之孫子女輩繼承人即聲請人A001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本件聲請人A001之聲請,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