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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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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3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3380號
聲  請  人  甲OO  


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號)於115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姊妹,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5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姊妹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信為真實。被繼承人生前有子女郭子恂,參酌首揭規定,本件既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郭子恂,難謂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