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A15
理 由
一、
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
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A45(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0號)於115年5月21日死亡,聲請人A15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媳婦,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
准予備查等語。
三、
經查,被繼承人於115年5月21日死亡
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為證,
惟聲請人A15係被繼承人之外孫A08之配偶
,與被繼承人間為
直系姻親關係,此有聲請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A15自
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是本件聲請人A15之聲請拋棄繼承,經
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