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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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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4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A04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A05(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十三樓)於115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