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4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698號
聲  請  人  劉林秀安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南市○○區○○00號)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死亡,有其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