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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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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48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819號
聲  請  人  A01  
            A002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5年6月3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臺北市○○區○○街00號6樓即臺北○○○○○○○○○,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