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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補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拋棄被 繼承人A05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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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