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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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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司繼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A03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