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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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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婚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307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正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真正居所,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職權公示送達,並於115年8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上開期間未補正等情,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