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婚字第307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上揭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與
被告離婚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未記載
相對人正確之姓名、
年籍資料及真正
住居所,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職權
公示送達,並於115年8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
惟原告逾
上開期間
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