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婚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04
即 原 告 A03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就
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
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
適用上訴程序。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家事訴訟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將原判決關於准
兩造離婚部分廢棄,並將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離婚之訴駁回,係
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 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