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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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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救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莊O婷  


法定代理人  莊O玲  

代  理  人  黃佩琦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凃O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家補字第566號),為家事訴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證,以為釋明。且法扶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申請,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准予全部扶助,亦有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觀諸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原因事實,為形式審查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